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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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修正)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廖会议通过,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 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 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六条 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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