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1989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必须全面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 具体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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