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题注] (2003年3月7日第4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公司的规定》将本文废止)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