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3年4月6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发文日期:2003年3月7日 生效日期:2003年4月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文日期:2003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2003年7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9年 第3号)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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