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题注] (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2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保证进口机电仪产品售后维修、技术服务的顺利进行,向国内用户及时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及零配件供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进口机电仪产品的国内用户提供维修、技术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称主办单位)方能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
第四条 主办单位为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辖业务,和外商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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