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0号),此文件中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将第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令第14号

1997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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