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题注] (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2006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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