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水的管理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水的管理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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