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国务院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国务院令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第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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