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国务院令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82年8月9日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国务院令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82年8月9日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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