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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