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2005年2月26日

  (2000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分为七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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