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修订)

国务院令[2003]第396号

2003年12月20日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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