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6年7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49号),此文已被废止。***)

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7]36号

1987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开放、开发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派出国进修人员主要包括,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科研、卫生、体育单位选拔、派往国外的对口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及合作研究人员。派出国进修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应以实现本市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战略为目标,从本市现有经济技术基础和消化吸收能力出发,集中力量围绕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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