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6年7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49号),此文已被废止。***)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

大政发[1986]56号

1986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大连市辖区内城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商、办厂(场)的个体户,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机构,必须坚决贯彻“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保护好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物。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财物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有健全的治安保卫机构,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有严格的分工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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