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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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21号

2002年5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名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各地在帮助残疾人脱贫解困、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康复、教育、文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省政府于1997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对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范围更加广泛,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残疾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从生活保障等8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一、生活保障
  (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到各级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代缴窗口参加社会保险。
  (三)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

  二、社会环境
  (一)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残疾人事业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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