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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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闽政[1997]8号

1997年2月27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本省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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