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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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福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做好残疾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日的联系,为残疾人服务;
(二)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发挥咨询、综合、组织、协调作用;
(三)开展各种业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

第四条 残疾人的鉴定,由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经鉴定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文体、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联机构经费实行预算单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预防工作,以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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