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府规〔202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4]193号

2004年11月12日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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