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府规〔2025〕2号
2025年5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土地及房屋,可以按照本规定处理:
(一)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经济特区内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有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建成,经批准预售且实际销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住宅。
(四)已批准房改(含建设项目部分房改)或者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售,且建成时间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不动产。
(六)经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称前海管理局)同意纳入处理范围且建成时间在2021年1月4日前的不动产。
2021年1月4日前建成,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产权归非营利性组织所有的不动产,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组织政策培训,指导其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规划、用地、测绘、不动产登记等具体业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房改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办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等。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指定牵头处理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制定办事指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申请人可以并行申请办理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相关手续时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相关手续完善和不动产登记办理,但行政处罚为拆除或者没收该不动产的除外。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
深府规〔2025〕2号
2025年5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土地及房屋,可以按照本规定处理:
(一)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经济特区内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有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建成,经批准预售且实际销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住宅。
(四)已批准房改(含建设项目部分房改)或者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售,且建成时间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不动产。
(六)经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称前海管理局)同意纳入处理范围且建成时间在2021年1月4日前的不动产。
2021年1月4日前建成,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产权归非营利性组织所有的不动产,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组织政策培训,指导其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规划、用地、测绘、不动产登记等具体业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房改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办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等。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指定牵头处理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制定办事指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申请人可以并行申请办理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相关手续时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相关手续完善和不动产登记办理,但行政处罚为拆除或者没收该不动产的除外。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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