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2026年7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14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6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下列修改:

  一、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修改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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