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2026年7月16日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绿化市容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财政、价格、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其中,有害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