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2007年修正)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2007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2007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

2007年4月22日

  (1995年1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油气田的生产秩序和油气田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促进油气田开发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企业的生产作业秩序、生产设施、生产物资以及石油企业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和保护。
  石油企业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石油企业电力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油气田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当地人民政府、石油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石油企业的财产和石油、天然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侵占、盗窃、哄抢或者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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