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题注] (2001年12月13日河北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电力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管负责人和电力管理、水利、公安、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电力企业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监督检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和下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的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负责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制止、查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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