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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61号
2004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61号
2004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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