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11月修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11月修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年11月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

2025年11月21日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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