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国务院关于印发《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2004]第409号

  2004年6月17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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