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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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1月27日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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