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024年11月28日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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