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修订)

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修订)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

2017年9月28日

  《河北省专利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修订)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以及专利的运用、保护等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促进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将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单位创新能力的指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促进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发明创造,加强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发挥企业在发明创造方向选择、专利运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专利资源的利用,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运用,支持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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