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024年11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九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四条。

  二、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将第九条修改为:“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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