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政府”。
  删去第三款。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方式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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