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24年11月29日

  (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组织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对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污染,及时采取措施自行治理或者委托治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规划,采取财政补贴、奖励扶持等措施,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修复,提高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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