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

2025年2月13日

  (2025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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