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网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生命文化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理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
2024年8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网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生命文化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理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