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2024年8月22日

  (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公益惠民,弘扬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维护逝者尊严,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网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生命文化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理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殡葬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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