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3年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2023年12月26日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修改 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工作,将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
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2023年12月26日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修改 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工作,将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
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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