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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