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2024年6月4日

  (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
  (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
  (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协助旅馆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
  (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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