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年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2021年2月18日
(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2021年2月18日
(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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