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2023年2月28日

  (2010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存储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交存标准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专用账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管理机构设分户账提供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凭业主大会作出的书面决定设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专用账户),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业主监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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