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2024年3月26日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增强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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