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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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主席令[2002]第71号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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