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

2016年4月17日

  (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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