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2016年4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2016年4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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