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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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

2020年10月31日

  (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运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和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供用水协调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套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具体负责配套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九条  受水区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补充、地下水为应急的原则,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作为配套工程备用水源,参与配套工程供水调度。

  第十条  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备用水源的蓄水情况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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