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2019年12月28日

  (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第1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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