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1号

2023年1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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