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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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09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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