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23年11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九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临时占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体系和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
......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23年11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九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临时占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体系和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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